勞保單位設立

哪些所得要繳補充保費?分別從民眾與雇主兩方面來加以說明:

民眾方面:

除獎金及兼職所得外,執行業務收入、利息所得、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等單次給付金額達 5,000元以上,而未超過1,000萬元部分,均應扣繳補充保費:

(1)由所屬投保單位發給,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(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,000萬元為限)。

(2)非所屬投保單位發給的兼職所得達一定金額時(103年8月31日以前,單次給付金額達5,000元;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)。

(3)沒納入投保金額的執行業務收入。

(4)持有股票受分配的現金股利、股票股利。

(5)利息所得。

(6)租金收入。

雇主方面:

每個月發放的薪水總數,超過其僱用的所有員工,當月健保投保金額累加以後的總數時,就其所超過的部分,亦應計繳補充保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