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務簽證規劃

作用:

1. 依營利事業委託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辦法第二條之規定,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額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者,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,應委託財政部核准之稅務代理人(即會計師)查核簽證申報。

2. 營利事業未依該辦法規定委託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者,其結算申報案件,稽徵機關應列為選案查核之對象。

3. 另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,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,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之結算申報,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,方可盈虧互抵。

優點:

‧ 可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,增加交際費之限額,減少費用超限。

‧ 另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,享受盈虧互抵的好處,減少應納稅額。

‧ 採盈虧互抵方式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,可避免先虧後盈之營利事業,若未能盈虧互抵,則於以後盈餘年度須全數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,且無法完全藉由盈餘之分配,將其所納稅款分配予各股東申報退稅。

‧ 對於營利事業之各項收入、成本及費用,委託會計師依據稅法規定進行查核及調整,並提出查核報告書予稽徵機關,可降低列為選案查核之機率,及避免營利事業自行申報錯誤之處罰。

‧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,原則上採書面審核,無須調帳審查,節省徵納雙方調帳審查所需投入之人力、物力及時間。

‧ 藉由會計師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,可提供節稅建議,並為營利事業積極爭取合法納稅權益,如律師(會計師)為其委託人(營利事業)提供辯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