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業務所得申報

服務對象:

記帳士、律師、會計師、建築師、技師、醫師、藥師、助產士、著作人、經紀人、代書人﹝地政士﹞、工匠、表演人、物理治療師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均屬之。

工作內容如下:

‧ 各項收入支出原始憑證整​​理,切立傳票登帳。

‧ 固定資產登錄、提列折舊、報廢除帳。

‧ 辦理薪資、租金等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申報。

‧ 辦理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。

申報應注意事項:

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.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、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,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、材料等之成本、業務上僱用人員之薪資、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

‧ 收入以收付實現為原則。

‧ 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,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,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。

‧ 申報應檢附之文件:收支報告表、收入明細表、聯合執業合約書、財產目錄、薪資支出明細表、扣繳申報書、盈餘分配表等。

‧ 填表方式: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如有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,不論盈虧,均應申報。包括:所得代號、所得種類、所得人姓名、執業名稱、收入總額、必要費用及成本、所得總額、扣繳稅額。

收費標準會依:(1)營業額多寡(2)憑證多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