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業稅申報
(一)申報繳納的營業人,不論有無銷售額,應以每二月為一期,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上期銷售額,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,但外銷適用零稅率者,得申請一個月申報一次。
(二)外國之事業、機關、團體、組織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,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。
(三)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國際運輸事業,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,由代理人於載運客、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,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。
(四)外國技藝表演業,在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繳納,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,應於演出結束十五日內報繳,報繳期限屆滿前離境者,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。